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|
[字号:大 中 小] 2013-12-05 阅读次数:6641 |
企业所得税(25%)
1. 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自获利年度起按15%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 2. 经省经信委认定的双软认定企业,享受两免三减半。 3. 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,免征企业所得税,超过500万元的部分,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、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业务所得收入,免征营业税。
1. 软件通关出口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; 2. 软件产品登记后,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超过3%的部分即征即退。
对软件企业所需的自用进口设备,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(含软件)及配套件、备件,除列入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和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的商品外,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经省经信委认定的双软认定企业职工培训费用,可按市级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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